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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007-202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出台
发布时间:2021-05-26   查看次数:738

从国家发发改委官网获悉,2021年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以“发改环资规〔2021〕679号”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电力变压器、通风机、平板电视、机顶盒五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CEL 007-202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GB 18613-2020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制订,并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2021年6月1日前出厂或8月1日前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6月1日前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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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007-202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 0.75 kW~375 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6极和8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三相异步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他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 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

(2)为驱动特殊机械(如在起动转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刚度和/或极限扭矩特性、大量驱动/停止循环)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3)为在较恶劣供电环境下(如电动机起动电流不能过大、电 网电压和/或频率变动幅度较大)使用特殊设计的电动机;

(4)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电动机,如高海拔(>1000 m)安装使用的电动机、排烟电动机(温度等级超过 250 ℃及以上)、纺织 用电动机、船舶专用电动机等;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减少起动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的防爆电动机;

(6)为变工况专门设计的电动机;

(7)为起重电动葫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机;

(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9)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 机;

(10)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

(11)变极多速电动机;

(12)完全浸入液体内运行的潜液电动机;

(13)冷却方式为液体冷却的电动机;

(14)变频电机(频率含 50 Hz,绕组线圈没有特殊要求)有独立风扇(IC416)。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 录的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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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的 格 式 见 附 件 2,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值应当不超出相应 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当符合 GB/T 755-2019《旋转电机定 额和性能》的要求。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本体的明显部位, 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 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 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相同系列的产 品按机座号分为 80~160、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主检规格型号(本单元内最大机座号和最小机座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上填写《中小型三相异步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 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 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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